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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条文: 1990 年多米尼克联邦法律第 67:01 章,所得税法的第4附件。

支付责任: 收入超过所得税门槛的个人。

税率: 从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中扣除免税津贴后,首$20,00000的税率为16%,接下来的$30,00000为26%,随后为36%

收费于: 个人收入或商业收入。

处罚: 原税款的10% 作为罚款,对未清偿的本金按月收取 1% 利息

截止日期:应由扣除者支付,在扣除该税款的月份结束后的15 天内支付给税务局

备案: 必须每月支交付,或在上个月的15号或之前支付。周年申报表也应在下一年的 1 月 31 日之前提交。无论是否从个人收入中扣除税款,都应提交这些文件。

未能支付税项的刑事处罚

 

  • 未能按照本法的要求,向当局提供申报表或文件

  •  未能遵守根据本法,向当局发送书面通知

  •  拒绝或忽略回覆当局向提出的任何问题,或拒绝提供当局要求的应评税收入

  •  未能按照第 72 条的要求,保存该交易记录或账簿

  •  未在其取得的申报收入中披露应计税收入或应披露的重要事实

  •  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,签署或更改当局退还的文件

  •  妨碍或阻碍当局雇用者履行其职责,刑罚可处以一千美元罚款或一年监禁

 

雇主的违法行为(根据第 122 条规定)

  •  未在规定时间内,登记雇用单位,或未通知地址变更或解雇

  •  未在规定时间内,在支付雇员的报酬中扣除税款

  •  未能遵守当局附表4 发出的指示

  •  未有保留支付给雇员薪酬中扣除的税款的记录

  •  未在规定时间内,向当局提交年度减税和汇款申报表
     

 

员工的违法行为

根据第 122 条规定,任何人在规定时间内,没有按照附表4 第 3(5)(b) 段的要求,在他上一度课税年度的声明中,提交扣减或津贴的权利终止,即属犯罪。处罚为一千元或监禁一年。详见第 117-126 节反对/上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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